股东代表诉讼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一日之计在于晨,今天你开始学习了吗?中级会计的学习是一个持之以恒的过程,千万不要松懈啊!经济法热门知识点小编已整理,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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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1)内部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想要通过中级会计考试不是一天两天的学习就可以的,需要同学们坚持不懈的去努力,只要付出,相信终有回报!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坚持更新中,大家坚持学习哦!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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