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规则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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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计算
相对多数通过
绝对多数通过
累积投票制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规则
(1)表决权的计算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优先股通常不出席股东大会、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2)相对多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1/2)通过。
(3)绝对多数通过
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⑤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相关链接1】公司(不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相关链接2】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对下列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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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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