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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的滥用、无权代理_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莫洋2019-05-20 14:22:54

2019年中级会计师备考,要想取得好成绩,夯实基础,全面掌握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下面小编就为考生们整理了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的必备知识点,抓紧时间学习吧!

代理权的滥用、无权代理_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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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的滥用、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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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代理权的滥用、无权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无权代理

一、代理权的滥用

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

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表见代理:直接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备战2019年中级会计考试,大家要充分利用好剩余的学习时间,不要虚度光阴,也不要辜负所付出的努力!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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