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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帆2019-05-24 11:42:01

想要在财会职场上顺利发展,没有中级会计证书怎么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希望能为大家的学习助力!

普通合伙企业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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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出资

企业名称

合伙协议

【所属章节】

第三章其他法律主体制度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人

(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对于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

(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出资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2)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4)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企业名称

(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级会计考试时间是9月份,不要再彷徨不前了,顾虑的越多浪费的时间就越多,努力学习就好!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相关知识点小编持续更新,同学们坚持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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