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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帆2019-05-27 1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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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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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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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其他法律主体制度

【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债务。

5.注销登记

(1)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2)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民事赔偿优先执行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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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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