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只有让自己变得更加优秀,才会让自己更接近奋斗的目标!中级会计备考正在进行时,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考试知识点,希望为大家的学习助力加油!
【内容导航】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所属章节】
第三章其他法律主体制度
【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债务。
5.注销登记
(1)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2)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民事赔偿优先执行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级会计考试时间是9月份,现在正处于学习的基础阶段,想要后续学习更轻松,现在开始就打牢基础吧!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相关知识点正在持续更新,关注小编获取更多考试相关知识点!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