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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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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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知识点】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一)公开募集基金
1.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的,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3.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4.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二)非公开募集基金
1.投资方式
私募基金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2.收益分配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3.登记备案
(1)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但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4.合格投资者
(1)人数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2)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3)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5.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微博、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6.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7.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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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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