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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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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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
1、要约
(1)要约与要约邀请
基本含义 | 要点 | |
要约 |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 | ①内容具体明确(主体、标的、数量) |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 ||
要约邀请 | 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 ①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都是要约邀请 |
②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如悬赏广告) |
(2)要约的效力
生效 | 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到达≠知道) | |
撤回 | 要约的撤回:生效之前(未生效前提下) | |
撤销 | 撤销情形 | 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
例外情形 |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的期限 | |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不可撤销,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 ||
③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
失效 | 要约撤销;承诺期满未作承诺;拒绝要约到达;实质性变更 |
2、承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③承诺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④承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2)承诺期限
①承诺期限的起算
②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3)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承诺作出生效后一般此时合同即告成立。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承诺内容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解释】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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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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