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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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代理的合同
【所属章节】
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效力待定
①追认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②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代理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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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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