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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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所属章节】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质押
质押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两大类。不动产可以抵押,但不能质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但不能质押。
1、动产质押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权利质押
(1)有价证券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登记设立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中级会计考试备考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大家一定要坚定学习的信心。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必备知识点小编坚持更新,大家坚持学习啊!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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