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正文

法定事项与约定事项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随堂练习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帆2019-06-14 10:43:19

备考中级会计的路上虽有困难,但请大家不要放弃,坚持走下去,相信成功一定会来临!中级会计《经济法》随堂练习,小编已为大家准备好,快来学习吧!

法定事项与约定事项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随堂练习

【例题1·判断题】甲、乙等6人设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并委托甲和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对乙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其他合伙人对如何解决此问题也产生了争议,由于合伙协议未约定争议解决的表决办法,合伙人实行了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后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了同意甲意见的决定。上述解决争议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008年)

【答案】×

【解析】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例题2·单选题】某合伙企业举行合伙人会议表决对外投资事项,但合伙协议对该事项的表决办法未作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表决办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须经持有过半数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同意

B.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C.须经过半数合伙人同意

D.须经2/3以上合伙人同意

【答案】C

【解析】对于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事项,由于合伙协议未作约定、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因此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例题3·多选题】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2010年)

A.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不得自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答案】ACD

【解析】选项B:普通合伙人绝对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由合伙协议自由约定。

【例题4·单选题】甲、乙、丙拟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为有限合伙人。下列合伙协议内容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

B.甲以其出资金额的2倍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C.丙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丙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答案】C

【解析】(1)选项A:有限合伙人乙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能“踩地雷”;(2)选项B:普通合伙人甲应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能“踩地雷”;(3)选项C:有限合伙人丙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4)选项D:有限合伙人丙不得执行合伙事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能“踩地雷”。

【例题5·单选题】国有企业甲、上市公司乙、自然人丙拟共同投资设立一个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11年)

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

B.乙只能是有限合伙人

C.三方只能约定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

【答案】A

【解析】(1)选项ABC:国有企业甲和上市公司乙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只能是有限合伙企业,丙只能是普通合伙人,只能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选项D:新合伙人入伙时,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协议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

【例题6·单选题】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四人草拟了一份合伙协议。该合伙协议的下列内容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B.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C.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答案】C

【解析】(1)选项A:有限合伙人丙不得执行合伙事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能“踩地雷”;(2)选项B:有限合伙人丙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能“踩地雷”;(3)选项C:有限合伙人丙、丁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4)选项D: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能“踩地雷”。

学习时不要在意别人的眼光,那都是没通过考试的人才会有的行为。努力学习通过中级会计考试,收获中级会计师证书才是最有效的回击!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1
打印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考前学习资料

名师核心课程

摸底测试习题

章节练习前两章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学霸经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