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学习中级会计的过程中,不要只是盯着没有学习的知识,也要不断的回顾以前的知识,温故而知新。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相关知识点今日已更新,一起学习吧!
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
1、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界定
代理权的滥用 (“有权”但“坑爹”) | 无权代理 (“无权”却“乱来”) |
①自己代理 | ①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
②双方代理 | ②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
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 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
【提示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提示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解释】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在民事法律行为类型上应当定性为效力待定行为,其行为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对意思表示的追认与否。
【提示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1】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解释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想要通过中级会计考试,一定要将历年的真题研究清楚,这样才能更好的掌握答题方法,了解答题的方向!
注:以上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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