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视同销售和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区别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责编:韩旭 2019-06-27 17: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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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奥中级会计职称

2024-09-13 01:55:16

所得税视同销售和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区别

法律依据不同  

增值税视同销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时间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在2008年12月18日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发布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在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不同  

增值税视同销售是指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随着全面营改增,“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不复存在,比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货物的本身并未流出企业,所以,“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同销售。  

所得税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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