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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强化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帆2019-08-05 11:01:34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坚持不懈的毅力和必过的信心,相信通过努力学习,每天都会有进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一起学习吧!

股份转让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强化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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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

【知识点】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以自由为原则,在特定情况下也受到一定限制:

1.股票转让的方式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017年简答题)

3.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但下列两种情形不受该规定限制:(2010年、2009年综合题)

①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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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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