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财产权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攻克一考点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时间已经不足一个月了,最后阶段的复习十分关键,经济法科目需要记忆的内容较多,考生们要时常温习巩固。
一、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二、转投资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或者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三、公司担保
1.《公司法》的基本规定
(1)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自由)。
(3)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2015年简答题)
①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②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关联表决权排除),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上市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016年简答题)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上市公司董事会拟决议公司担保事项,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3人),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示1】触及“总资产的30%”红线时,相关担保事项不仅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且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提示2】除上述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事项外,上市公司的其他担保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决议。
——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考点选自黄洁洵老师基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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