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攻克一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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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触发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提示1】触及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时,收购人必须通过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除非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未触及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时,要约收购可以由收购人自愿发出。
【提示2】(1)全面要约,是指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部分要约,是指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2)可见,不论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均是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区别只在于拟收购股份数量的多少。
2、收购要约
(1)支付方式
①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②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2019年新增)
③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2019年新增)
(2)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3)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
①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无须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事前行政许可)。
②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6)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3、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无须先暂停上市,直接终止上市)。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3)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总结】股票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但下列两种情形不受该规定限制:
①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3、证券业从业人员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4、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
(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除股票发行事项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5.通过证券交易所±5%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导致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1)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6、协议转让±5%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7、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8、收购
(1)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2)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考点选自黄洁洵老师基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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