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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答疑-经济法主体民事行为能力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丽娜2019-08-19 15:27:42

相信一切的努力都不会白费!中级会计职称学习备考进行时,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科目经济法主体民事行为能力相关精华答疑,大家快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答疑-经济法主体民事行为能力

【提问】

如何区分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

【答疑】

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

调控主体指的是三军统帅,只从宏观上制定方案,并不直接面对“敌人”,而市场规制主体则是实际执行的人,也就是直接面对受调制主体的。 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都是重要的调控主体,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则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答疑内容出自东奥教研团队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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