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答疑-合同的转让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想要取得中级会计考试的胜利,勤奋学习并坚持下去才是捷径!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合同的转让热门答疑如下,你都掌握了吗?
【提问】
法律规定合同定金是合同金额的10%吗?
甲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5月发生下列事实:
(1)5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钢材总价款100万元;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付全部货物;甲公司于乙公司交付货物后1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5月16日,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10万元定金,乙公司接受并未提出异议。
(2)5月2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的租赁合同到期,但丙公司尚未支付50万元到期租金。5月30日,因欠丁公司的债务到期,甲公司将其对丙公司的5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
(3)5月26日,甲公司所在地发生自然灾害,当地政府组织救灾募捐活动,甲公司当场承诺捐款20万元,但一直未履行。其后甲公司因业务不景气,欲撤销该项赠与。
要求: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甲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对丙公司是否生效?简要说明理由。
【答疑】
尊敬的学员,您好:
定金是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不以定金规则处理。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答疑内容出自东奥教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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