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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易错点练习_合伙事务执行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帆2019-08-19 16: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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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易错点练习_合伙事务执行

甲、乙、丙合伙设立丁普通合伙企业,约定所有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执行A事务,乙、丙执行B事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乙可以对丙执行的合伙企业事务提出异议

B.甲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事务,乙、丙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C.甲可以对乙、丙行使监督权

D.丙可以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

【答案】C

【解析】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错误率】:65%

【说明】首先本题需要注意的是选择错误的选项,选项B考核的是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本题中甲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另外两名合伙人乙和丙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是正确的。

选项C考核的知识点是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力,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而甲已经执行了合伙事务,所以不再具有监督权力。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高频易错题由东奥教研专家团队提供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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