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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诉讼时效制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郑泽雄2019-08-20 11:54:56

中级会计的含金量不断攀升,报名人数不断增加!同学们快来了解一下《经济法》中有关经济法主体民事行为能力的高频考点知识吧!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诉讼时效制度

【重要考点详解】诉讼时效制度

考点1: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起诉权。

(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起诉权未丧失)。

(2)主动提出抗辩

①受理后,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实体权利并不丧失,人民法院不得“狗拿耗子”)。

②受理后,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胜诉权丧失)。

(3)及时提出抗辩

①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②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禁止反悔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但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7)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其他请求权。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

考点2: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一)一般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提示1】既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又要知道义务人时,诉讼时效期间才起算;只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而尚不知道义务人时,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提示2】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提示3】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宽限期的,则通常自该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3)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5)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提示】上述(4)(5)项情形应以满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为前提,否则不适用该特别规定。例如,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但年满18周岁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义务人,则“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仍不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有中止、中断问题,性质上为可变期间;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问题,但可以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确定的一般规定


起算点

长度

性质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情况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时起

3年

可依法中止、中断

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

3年

可依法中止、中断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

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20年

不发生中止、中断,但可延长

(二)特殊规定

1.1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4年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3.5年(第4章)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考点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案例】王某欠李某20万元,至2017年12月1日到期未归还,适用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

(1)如果2018年1月8日,李某所在地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持续3个月。

【解析】由于该中止事由并未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并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李某对王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仍至2020年12月1日届满。

(2)如果2020年5月1日,李某所在地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持续3个月。

【解析】由于中止事由持续至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导致诉讼时效期限中止,并自灾害影响消失时(2020年8月1日)恢复计算,继续计算6个月,至2021年2月1日届满。

(3)如果2020年11月1日,李某所在地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持续3个月。

【解析】因中止事由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并自灾害影响消失时(2021年2月1日)恢复计算,继续计算6个月,至2021年8月1日届满。

2.诉讼时效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请求延期履行、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承诺);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等。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诉讼时效中止VS诉讼时效中断


发生原因(事由)

发生时间

对诉讼时效期间的影响



中止

(1)不可抗力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暂停,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6个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断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诉讼时效进行中

清零,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请求延期履行、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承诺)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自信来源于不懈的努力,努力奋斗,能够使我们变得更加强大。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努力备考,顺利通过中级会计考试

注:以上习题是由东奥名师讲义以及东奥教研专家团队提供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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