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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一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帆2019-08-23 11:54:55

中级会计备考,我们要脚踏实地用心学习,只有这样,才能离目标更近一步。小编为大家准备了每日攻克一考点,在最后的复习阶段,和小编一起回顾知识点吧!

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一考点

1、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2015年简答题)

2、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2009年简答题)

4、租金的支付期限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5、维修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2009年简答题)

(3)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6、改装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2015年简答题)

7、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8、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以上中级会计考试考点选自黄洁洵老师基础班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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