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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概述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moyang2019-10-30 09:41:00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预习阶段,大家需要明确学习的方向,并掌握基础的知识要点!下面,东奥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的重要知识点,一起学习一下吧!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内容导航】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所属章节】

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提示1】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完全不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例如,共进晚餐、代为在宴会上致辞等)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2】区别于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何种影响是由意思表示决定的,而非由法律规定直接决定的。常见的事实行为有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侵权行为、创作行为等。

【提示3】无论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有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均可以称为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 典型举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需要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1)合同行为(包括赠与合同)
(2)设立公司的协议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几方意思表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决议行为虽属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但并不要求各方的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第5章)
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保证合同
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还需交付标的物,合同方能成立
(第5章)
诺成合同 绝大多数合同
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

有无对价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
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商品零售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

依存关系

主民事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主)及相应的担保合同(从)

万事开头难!想要顺利通过中级会计考试,大家就抓紧时间尽快备考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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