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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F2019-11-05 10: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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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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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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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可因行为人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提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应由撤销权人主动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法院、仲裁机关不主动干预),与之对比的是:(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法院、仲裁机关主动确认;(2)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则通知对方即可。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被依法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撤销权人不行使或不及时行使撤销权,该民事法律行为将自始作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对待。

【提示】是否撤销由撤销权人自主选择,一旦依法撤销,行为“自始”无效;如未依法撤销,行为自始有效。是否“依法撤销”主要取决于两个要素:(1)是否为撤销权人;(2)是否在法定期间内撤销。

3.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1)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其他可撤销情形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级会计经济法的知识点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更新,备考过程中,需要的就是坚持和努力,我们一起加油吧!小编在这里预祝大家早日通过中级会计考试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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