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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F2019-11-08 11:20:54

中级会计师备考已经进入到了预习阶段,在学习的开始就要规划好自己的备考之路 ,一步一步坚持走下去。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相关知识点小编已更新,一起看看!

仲裁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内容导航】

自愿仲裁

独立仲裁

一裁终局

仲裁程序的特殊规定

【所属章节】

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仲裁

仲裁

(一)自愿仲裁

1.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不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纠纷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②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③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不适用《仲裁法》。

2.仲裁协议

(1)书面协议

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隐瞒仲裁协议起诉(2016年综合题)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013年简答题)

(4)效力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④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二)独立仲裁

【相关链接】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组织独立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其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

2.仲裁员独立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三)一裁终局

1.多数决or首席决

(1)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撤销裁决

(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仲裁程序的特殊规定

1.开庭VS公开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2.和解

(1)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中级会计考试备考已经进入预习阶段,小编每天都会为大家更新预习阶段的相关知识点,请大家持续关注东奥会计在线!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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