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中级会计师备考已经进入到了预习阶段,在学习的开始就要规划好自己的备考之路 ,一步一步坚持走下去。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相关知识点小编已更新,一起看看!
【内容导航】
自愿仲裁
独立仲裁
一裁终局
仲裁程序的特殊规定
【所属章节】
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仲裁
仲裁
(一)自愿仲裁
1.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不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纠纷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②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③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不适用《仲裁法》。
2.仲裁协议
(1)书面协议
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隐瞒仲裁协议起诉(2016年综合题)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013年简答题)
(4)效力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④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二)独立仲裁
【相关链接】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组织独立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其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
2.仲裁员独立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三)一裁终局
1.多数决or首席决
(1)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撤销裁决
(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仲裁程序的特殊规定
1.开庭VS公开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2.和解
(1)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中级会计考试备考已经进入预习阶段,小编每天都会为大家更新预习阶段的相关知识点,请大家持续关注东奥会计在线!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