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中级会计备考是个不断努力不断进步的过程!但是想要进步,就要先将知识点掌握牢固,以下是今天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大家快来开始今天的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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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辖
协议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所属章节】
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依法协议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踢皮球”)
(3)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抢案子”)
中级会计考试备考已经拉开帷幕,预习阶段对于考生们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大家要好好把握学习时间!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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