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基本理论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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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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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起诉权。
(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起诉权未丧失)。
(2)主动提出抗辩
①受理后,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实体权利并不丧失,人民法院不得“狗拿耗子”)。
②受理后,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胜诉权丧失)。
(3)及时提出抗辩
①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②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禁止反悔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但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7)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其他请求权。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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