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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moyang2019-11-18 11:36:28

中级会计师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学习期间考生们最重要的还是牢记知识点,扎实基础!接下来,东奥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的重要考点详解,希望大家在考场上能够多得分,成功拿下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重要考点详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1.性质: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2.组成:

(1)人数:3~13人

(2)职工代表

①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②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董事会

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1)应当有职工代表的情形:

①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可以有

(1)应当有

(2)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有

(3)董事长的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4)董事任期

①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5)小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3.职权:

(1)4项独立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而非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③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④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6项附属职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⑤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⑥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5.决议规则:

(1)表决权的计算:一人一票。

(2)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6.记录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经理: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选设),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2)经理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①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②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③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④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3)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重要考点由东奥名师讲义及东奥教研专家团队提供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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