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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moyang2019-11-18 13:00:36

中级会计师备考,自学教材会略显枯燥,不懂的地方也无法解决!建议考生们通过辅导书、课程等资料进行辅助学习。接下来,东奥小编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的重要考点详解,快来打卡学习吧!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重要考点详解】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1.性质:监督机构

2.组成:

(1)人数:成员不得少于3人(≥3人)。

【相关链接】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应当不少于5人。

(2)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主席的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3年)。

(6)小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3.主要职权:

(1)监督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2)提议权

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②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3)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4)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5)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会议类型及频率:

(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绝大部分规定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相同,主要区别有两点:(1)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监事会,而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2)会议召开的法定最低频率不同(每6个月至少一次VS每年度至少一次)。

5.决议规则: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1/2)监事通过

6.记录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重要考点由东奥名师讲义及东奥教研专家团队提供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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