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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答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moyang2019-11-18 13:28:52

中级会计备考遇到问题不要慌,东奥为您保驾护航!接下来,东奥小编就为考生们带来了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的答疑精华,希望对学员们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答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提问】

老师您好,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主体和召集主持有什么区别?召开主体的人员必须到场的意思吗?

【答疑】

尊敬的学员,您好:

临时会议的召开主体是,这些人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发起者);召集和主持主体是,有一个临时会议确定要召开,由这这些人来进行通知,会议当天由他们来主持会议(会议的组织和主持者);对于召开主体提议的临时会议,召开主体是一定要到场!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答疑内容出自东奥教研团队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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