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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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点详解】股东知情权
1、基本规定
(1)查阅范围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还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原告是否必须是公司现时股东?
①股东依法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②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3)辅助查阅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4)各方责任
①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
(1)程序
①查阅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②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但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③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拒绝查阅的理由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支持公司拒绝股东查阅):
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④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3)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法享有的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的重要考点由东奥名师讲义及东奥教研专家团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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