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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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点详解】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一)内部转让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完全自由)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外部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同意
(1)明确表示同意;
(2)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
(1)基本规定
(2)排除适用
(3)转让股东“变卦”放弃转让:不能强行优先购买,可以要求赔偿
(4)同等条件
(5)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6)转让股东侵害优先购买权
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包括被强制执行的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股权对外转让的程序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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