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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权回购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moyang2019-12-16 10:59:53

各位中级会计考生们,公司法律制度章节的核心内容,大家都掌握了吗?如果还不是很了解的话,就随东奥小编一起看看本章的重要考点详解吧!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权回购

【重要考点详解】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权回购

1.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重要考点由东奥名师讲义及东奥教研专家团队提供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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