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中级会计职称的含金量有目共睹,考生在学习时一定要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认真掌握每一个细小的知识点,全面夯实基础。接下来,东奥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科目的重要考点详解,快来复习一下吧!
【重要考点详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1.基本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提示】(1)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2)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职权外,有权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①公司关联交易;
②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
④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作成记录,并经独立董事书面签字确认。
(3)股东有权查阅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的重要考点由东奥名师讲义及东奥教研专家团队提供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