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2020年中级会计师备考的预习阶段正在进行着,考生们最重要的是要牢记知识点,小编为大家整理预习阶段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将知识点掌握牢固!
【内容导航】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
会议类型及频率
召集和主持
通知
决议规则
会议记录签名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相关链接】(非上市)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2)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5)审议批准依法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请回顾本章第1单元考点2)
2.会议类型及频率
(1)年会
①每年召开一次;
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通知
(1)年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决议规则
(1)表决权的计算: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优先股通常不出席股东大会、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2)相对多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1/2)通过。
(3)绝对多数通过
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⑤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010年综合题)
(4)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相关链接1】公司(不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相关链接2】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对下列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见本章第8单元考点2)
6.会议记录签名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VS股东大会
股东会 | 股东大会 | ||||
组成 | 全体股东 | ||||
性质 | 权力机构 | ||||
一般职权 |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相关报告、方案 (4)决议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多加5项特殊职权 | ||||
会议 类型 | 定期会议 | 由公司章程规定 | 每年召开一次 【上市公司】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 | ||
临时会议 |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的董事提议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 (1)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召集和主持 | (1)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2)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3)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 (1)董事会 (2)监事会 (3)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 |||
通知 | 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1)年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 |||
决议 规则 | 表决权的计算 |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优先股、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外) | ||
相对多数通过 | 由公司章程规定 |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
绝对多数通过 | 事项 |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 |||
【优先股】2/3+2/3: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见本章第8单元考点2) | |||||
规则 | 必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 |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
累积投票制 | × | √ | |||
会议记录的签名 | 出席会议的股东 |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