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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F2019-12-20 11:10:05

2020年中级会计师备考的预习阶段正在进行着,考生们最重要的是要牢记知识点,小编为大家整理预习阶段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将知识点掌握牢固!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内容导航】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

会议类型及频率

召集和主持

通知

决议规则

会议记录签名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相关链接】(非上市)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2)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5)审议批准依法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请回顾本章第1单元考点2)

2.会议类型及频率

(1)年会

①每年召开一次;

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通知

(1)年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决议规则

(1)表决权的计算: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优先股通常不出席股东大会、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2)相对多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1/2)通过。

(3)绝对多数通过

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⑤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010年综合题)

(4)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相关链接1】公司(不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相关链接2】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对下列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见本章第8单元考点2)

6.会议记录签名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VS股东大会


股东会

股东大会

组成

全体股东

性质

权力机构

一般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相关报告、方案

(4)决议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多加5项特殊职权

会议

类型

定期会议

由公司章程规定

每年召开一次

【上市公司】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

临时会议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的董事提议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1)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集和主持

(1)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2)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3)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董事会

(2)监事会

(3)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通知

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年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决议

规则

表决权的计算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优先股、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外)

相对多数通过

由公司章程规定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绝对多数通过

事项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优先股】2/3+2/3: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见本章第8单元考点2)

规则

必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累积投票制

×

会议记录的签名

出席会议的股东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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