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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效力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moyang2020-01-08 11:43:21

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是很重要的章节,考生们在学习的时候,不要忽略任何一个细小的知识点,接下来就随东奥小编一起学习本章的重要考点吧!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效力

【重要考点详解】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效力

(一)退伙的生效

1.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2.除名

(1)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2)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退伙的效果

1.继承or退伙结算

(1)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3)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2.退伙结算规则

(1)合伙人退伙,除财产份额被依法继承外,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损益分配、分担规则分担亏损。

3.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重要考点由东奥名师讲义及东奥教研专家团队提供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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