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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答疑-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效力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moyang2020-01-09 14:15:32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大家都掌握了吗?备考正当时,快来和东奥小编一起学习“普通合伙人退伙效力”这一知识点的高频答疑吧!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答疑-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效力

【提问】

老师您好,如果普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后续还需要对基于其转让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转让财产份额是退伙的一种吗?

【答疑】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

转让财产份额不属于退伙,对于企业发生的债务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答疑内容出自东奥教研团队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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