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与出质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勤能补拙是良训,一分辛苦一分才。在中级会计职称备考的过程中,希望大家能够勤奋学习,加强对知识点的掌握情况。不断的夯实基础,为顺利通关而努力学习奋斗!
【内容导航】
对外转让
内部转让
出质
【所属章节】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与出质
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与出质
1.对外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而非签订转让协议时)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内部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