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想要在中级会计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就要在备考的时候坚持不懈的学习下去!只要我们始终坚持,不抛弃梦想,相信我们就能为自己圆梦!预习阶段知识点已更新,快来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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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代位”,不得“抵销”
可以“收益”,可以“强执”
【所属章节】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普通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普通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1.不得“代位”,不得“抵销”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可以“收益”,可以“强执”
(1)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强制执行财产份额
①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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