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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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所属章节】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有符合规定的合伙人
(1)数量:2个以上
(2)资格
①合伙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评估
①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②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例如,将用于出资的房产转移登记到合伙企业名下)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和生产经营场所。
5.办理设立登记,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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