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中级会计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在备考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利用每一天,制定好学习计划!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试的必备知识点,快来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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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2)
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由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2)
(1)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书面合伙协议
(1)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①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由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伙”联系起来,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陈小球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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