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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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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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
1.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提示】狭义无权代理包括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三种情形。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提示】此处的撤销权系以通知形式作出,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需要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不同。
(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2020新增)
(4)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2020新增)
2.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提示1】本质上的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权利外观” =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提示2】常见的“权利外观”如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离职后仍持有的工牌、单位介绍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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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识点选自陈小球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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