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特点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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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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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特点
诉讼时效的特点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①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②当事人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③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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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识点选自陈小球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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