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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0-05-07 13: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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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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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所属章节】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五节公司董、监、高的资格与义务

【知识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20年教材完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表述,非实质性修订)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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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识点选自陈小球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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