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特别规定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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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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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特别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特别规定
1.组成
(1)人数:5~19人
(2)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会议类型及频率
(1)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
(2)临时董事会会议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②1/3以上董事提议;
③监事会提议。
3.通知
(1)定期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4.召开条件
(1)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5.决议规则
(1)表决权的计算:一人一票。
(2)决议规则: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上市公司董事会关联表决权排除制度(2016年简答题)
①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②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③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记录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董事的赔偿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2011年简答题)
8.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经理。
9.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1)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2)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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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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