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购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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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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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点】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
公司通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在下列法定情形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收购的除外:
回购情形 | 决议机制 | 数量限制 | 处置要求 | 对上市公司的特殊要求 | |
信息披露 | 交易方式 | ||||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经股东大会决议 | 无要求 |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 依照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无特殊要求,合法方式即可 |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经股东大会决议 | 无要求 | 自收购之日起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依照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无特殊要求,合法方式即可 |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无要求 | 无要求 | 自收购之日起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依照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无特殊要求,合法方式即可 |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依照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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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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