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与出质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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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转让
内部转让
出质
【所属章节】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
【知识点】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与出质
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与出质
1.对外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016年简答题)
(2)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内部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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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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