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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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所属章节】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
【知识点】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合伙事务可以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3)法定限制
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2016年简答题)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小口诀:名范地不动产,知产担保外人
(4)任意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16年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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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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