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条件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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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原股东配股的特殊条件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增发新股的特殊条件
【所属章节】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条件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条件
1.向原股东配股的特殊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2010年综合题)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增发新股的特殊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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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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