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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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所属章节】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 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 ||
发行条件 | 应当符合的条件 |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
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 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的1.5倍 | ||
应当进行债券信用评级 | 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 ||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 发行人最近3年有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 |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 |||
资金用途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 |||
除金融类企业,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 |||
发行程序 | 注册制 | 自2020年3月1日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上交所、深交所负责受理、审核,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应自受理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 |
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提示】“一次核准、分期发行”是核准制下的提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行注册制后,很可能继续实行“一次注册、分期发行”,该内容教材有收录,也比较容易形成考题,仍然建议考生把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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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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