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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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所属章节】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持股比例 | 权益披露要求 | 交易限制要求 | 违规交易的惩罚 |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 |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 在报告、通知、公告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 违规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 |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 | 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 |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 违规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
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 | 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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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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