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解除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不是每一次努力都会有收获,但是,每一次收获都是努力的结果!在中级会计考试中想要收获好成绩,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就要全力以赴!必备知识点坚持为大家更新,快来一起看看吧!轻1同步习题班,学练结合横扫盲区>>
【内容导航】
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出现法定事由方可解除
投保人、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
当事人不得解除的保险合同
【所属章节】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二节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点】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1)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无理由解除)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后果
①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2.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出现法定事由方可解除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3)骗保
①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相关链接】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6)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针对财产保险合同)
(1)情形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2)后果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4.当事人不得解除的保险合同(2020年新增)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其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点击了解更多知识点:与黄洁洵老师一起,打牢基础,破冰取证!
在中级会计备考的过程中,只要每天都在进步,终有一天你的目标会实现!希望大家在备考中级会计考试的过程中,能够用尽全力,积极备考。
注:以上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